业主大会更换物业公司拒绝交接案例

发布于 2020-05-22 09:03:00

**僵持一年多的丽晶园二三期物业公司之争再起波澜,业主大会选定的新物业管理公司进驻,但旧物业公司认为业委会成立及选聘新物业公司的过程存在违规,对结果不予认可,拒绝交接。随后还将业委会告上法庭,但日前二审广州中院认为物业无权对业主大会决议提起诉讼,属于无效诉讼。业委会也对物业下了最后通牒,要求12日交接并彻底搬走。

换物业遭拒

丽晶园物业公司问题存在已久。2008年2月28日,利丰物业与第二届广州市香洲区丽晶园二、三期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约定利丰物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公司服务,服务期限为2008年1月20日至2011年1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小区业委会未作出选聘或续聘决定,为此,利丰物业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

2011年9月26日,经居委会、街道办审查备案,确认丽晶园二、三期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2011年7月8日成立。2012年2月27日,丽晶园二、三期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发布召开业主会议的公告,决定对利丰物业是否续签合同问题征求业主意见投票表决。最终结果为不同意和利丰物业续签合同。

不过,利丰物业却一直拒绝对物业工作予以交接。利丰物业还以起诉方式,要求确认新加坡第二、三期业委会的关于不同意续签物业公司合同的业主大会决议无效。

一审物业败诉

对于物业的起诉,香洲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业委会合法有效,利丰物业并非该小区业主,无权对其成立及成员资格问题提出反对意见。而且不续签物业系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的结果,无论其投票方式如何,均代表了小区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驳回了利丰物业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物业公司仍拒绝交接,继续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日前作出判决认为,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议程序违法或是决议内容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只有业主才有权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利丰物业并非小区业主,无权对业主大会决议提起无效的诉讼。驳回了广州市利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该小区业委会委员表示,此前多次发函,但物业公司均不予理会,如今判决也尘埃落定,对方仍拒绝离开。目前业委会已对物业下了最后通牒,要求12日交接并彻底搬走。不过到时候对方再拒绝,业委会也不知道如何是好,而且打官司期间,物业公司一直在强行收取物业费。

律师说法

街道办和物业办应介入

对此现象,广州律师林叔权表示,既然合同到期,而且街道办也对业委会合法性做出认可,物业公司应当搬离。对于此等行为,具有对业委会指导职责的街道办应当出面强制让物业离开,香洲区物业办也应当出面解决,而不能让业主一直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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