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停车场被垃圾杂物引燃导致报废 物业公司是否该承担责任

发布于 2020-06-15 09:30:00

汽车在停车场被垃圾杂物引燃导致报废,车主惠某起诉物业公司,索赔10万余元。近日,通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惠某诉称,他于2010年11月买了一辆大众途观,经常停在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小区停车场,并支付管理费。2013年3月23日,他的车在停车场着火。消防部门认定,着火原因系“汽车东北侧垃圾杂物引燃汽车所致”。该火灾导致汽车完全报废,报废时价值为16万余元,保险公司已理赔11.2万余元。此外,车内的钱包等物品和饰品也全部烧毁。惠某认为,其与物业公司是有偿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故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上述损失共计10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惠某的车停在易燃易爆的杂物中,不是在停车位内,物业没有保管义务。经了解,火灾是小孩玩火引起,物业不负责赔偿。惠某则认为,如果他停车地点不对,物业应该告知他。对于小孩放火一事,物业应该承担停放车辆场所和人员管理的责任。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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