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家中遇害,物业公司该赔偿吗?

发布于 2020-06-17 09:41:00

案情简介2013年,经人介绍,中年离异的张某(女)与同为离异人士的李某(男)相识,此后不久,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直至2017年11月双方的感情出现裂痕,张某向李某提出分手,李某却不同意。面对李某的死缠烂打,张某并未回心转意,为此,李某多次威胁张某,如果张某执意分手,他就与张某鱼死网破,张某对此并未在意。恼羞成怒的李某决定施以报复。11月末的一天,李某带着汽油和斧头来到张某家。进门后,直接将汽油泼洒在张某身上,点燃汽油。在熊熊大火中,张某当场被烧身亡,家中焚毁严重。李某随后拿出早已备好的斧头砍向自己头部,试图了结自己的生命,但自杀未遂。李某后被警方抓获归案,经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其后,张某之子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无需担责,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就对业主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业主居住的房屋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通常而言,物业公司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范围限于小区共有部分,如果业主所受损失与共有部分安保过错相关,物业公司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案时用黑色塑料口袋包裹油桶和斧头,且持有张某给的小区门禁卡和房门钥匙,可以自由出入小区,拥有业主正常通行的外部特征,物业公司发现犯罪迹象较为困难,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安保工作不存在过错。此外,张某死亡事件并非发生在小区的公共区域,而是发生在室内,李某用受害人给的钥匙打开房门并作案,物业公司无从知晓,在未接到业主求助信息之前,物业公司不具备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条件。故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本案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温馨提示为营造平安和谐的社区环境,物业公司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业主生命及财产安全;广大业主也应注意防范潜在风险、保障自身安全,不可掉以轻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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