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车辆被盗拒交物业服务费基本案情:2016年9月15日,P市业主张某将其电动车停放在小区楼下,次日早晨张某发现该车被盗,遂打110报警,此案至今未侦破。张某故以B物业服务公司平日对小区的治安等方面疏于管理,未尽到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及安全保卫义务为由,提出B物业服务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的抗辩并拒交物业服务费。法院判决:张某向B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官说法:小区的建设单位(开发商)与张某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都具有约束力,但该合同条款中没有看管业主财产的内容,双方也未曾签订车辆停放保管合同,小区内未设固定停车场所,车辆进出小区也不实行电子门卡控制,张某的车辆进出小区以及在小区内停放期间并不受B物业服务公司控制,在双方未就车辆看管作特别约定且物业服务公司仅向张某收取低额物业服务费的情况下,若使物业服务公司担负看管或防护众多业主私人物品的责任,显然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故张某拒交物业服务费,没有无法律依据。此外,业主要求赔偿车辆被偷的损失与本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业主可另案起诉主张权利</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