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服务费基本案情:P市业主吴某以其房屋墙体开裂、屋顶漏水,请求A物业服务公司进行处理,但A物业服务公司以物价上涨和无维修基金拒绝处理,导致吴某蒙受损失为由拒绝向A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法院判决:吴某向A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法官说法:对于物业维修义务的承担主体,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房屋在国家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承担维修义务;在房屋质保期届满后,房屋专有部分由业主或侵权人承担维修义务,房屋楼顶等小区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时,可使用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针对业主专有部分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应负有协调和紧急处理之责任,但纠纷本身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或与侵权人侵权纠纷,分属另一法律关系,业主可依法向开发商或侵权人主张损失,不能以专用部分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