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攀爬致死亡物业不免责

发布于 2020-07-31 09:12:00

小区业主秦大爷所住的住宅楼东侧有一地下人防出入口,出入口上方以中空板搭建了一遮雨棚。有一天,秦老爷子自行攀爬至遮雨棚后坠落地面,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后拨打急救电话,并通知了秦大爷的家人。因伤势过重,秦大爷死亡。事故发生后,秦大爷的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地下室所有者某建材城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对秦大爷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则认为,秦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忽视自身安全,自行攀爬至无法承载自身重量的遮雨棚上,板材开裂后坠落造成死亡,其自身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评析

玄红莲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秦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事发时其前往的地点和所要作出的行为应有所认知,在不能证明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其自身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某建材城公司作为遮雨棚的所有人,要保证建筑物设施的稳固,发现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而建材城公司在事发地周围未张贴警示标志或设立防护措施,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其所承担比例为30%。

物业管理公司虽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联系抢救、通知家属,并在遮雨棚内设置护网、外部书写警示标志,但仍不能排除其存在的过错,所以其应在建材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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