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不开出门条、强扣书柜被判赔偿!

发布于 2020-09-17 09:56:00

刘先生是北京一商住房公寓的业主,由于经营古木家具,就在房间里存放了一套古木书柜。这天,他将古木书柜搬到楼门口,准备给客户送过去,却被保安和楼口物业人员拦住了,要求他去物业办公室开出门条。

刘先生只好去物业办公室申请开出门条。但物业表示刘先生拖欠了物业费,让他先交费再开条。可是刘先生声称,自己是因为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存在异议才拖欠了物业费,他不同意现在交费。结果,物业公司拒不给他开条,双方开始僵持。无奈,刘先生只好把古木书柜又搬回家,之后跑了几天协调此事。他还拿着书柜买卖合同给物业人员看,“这古木书柜是我客户订的,我们签了合同,上面列明了交货日期和违约金,马上就过交货期限了。”可是物业公司不予理会,于是刘先生错过了交货期。刘先生气愤不过,打算强行将古木书柜抬出楼,但被物业公司截在了楼门口。之后,物业公司将书柜扣留,搬到物业的房间进行保管,一直没有返还。因未按期交货,刘先生向客户支付了6000元违约金。之后,他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书柜并赔偿损失。物业公司则称是因业主没交物业费,他们才不返还书柜的,就是跟业主置气。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拖欠物业费并不构成物业公司扣留业主物品的合法理由,物业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业主的物权,还给业主造成了违约损失,故最后判令物业公司返还书柜并赔偿损失6000元。法官评析扣押物品侵犯业主物权海淀法院山后法庭法官禹霖华说,物业公司扣押业主物品,一方面是为了给业主施压、催促业主交费,另一方面也是与业主“斗气”,也不乏有“杀一儆百”心理的。但此案中,物业公司的扣押行为违法,因该行为无法律上的依据,双方也没有相应的约定,同时这不符合《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关于留置的规定,另外还产生了侵犯业主对被扣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后果。</p>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