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车辆被盗物业公司赔偿 金乡法院判决一起物业管理纠纷案

发布于 2020-12-30 10:11:00

物业公司疏忽,晚上未安排保安巡逻,一夜之间小区内三辆电动车被盗,为此,三名业主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索赔。6月16日,金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金乡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业主李某电动自行车款1600元;赔偿业主王某电动自行车款1580元;赔偿业主孙某电动自行车款2014元。

三名业主均为金乡县某小区的住户。2008年7月,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订立“物业管理承包协议”。主要内容为物业公司承包小区内物业管理,包括门卫、车辆、卫生三项管理内容。其中约定:小区内存放所有车辆按物业管理收取费用,所有车辆管理、收费均由物业自行支配。物业对在指定区域内停放的车辆要认真看管,若出现丢失损坏,则由物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三名业主作为该小区的住户,按电动自行车每月4元的标准向管理人员交纳看管费。

2009年3月,由于物业公司疏忽,晚上未安排保安巡逻,一夜之间小区内三名业主的电动自行车在指定的停车棚内被盗。事后,三名业主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遭到拒绝,无奈,今年4月,三名业主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三名业主的代理律师认为,既然业主定期向物业公司缴纳一定数量的费用,实际上是对物业公司提供相应服务而支付的一个对价,这一收费与交费的事实,使业主处于一个消费者的地位,物业公司处于一个经营者的地位,从而要求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时,负有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当物业公司疏忽管理,给业主(车主)造成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金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住户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三名业主的电动车丢失,物业公司有管理不力的责任,物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三位业主的损失,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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