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开发商在建设与营销过程中,就物业管理方面进行了不少运作和宣传,给人感觉物业管理工作像是这个楼盘的售后服务一样。一些开发商在售房广告中将物业管理也作为一个卖点大力宣传,有些开发商在促销活动中还将优惠、免收物业管理费作为一种促销手段,甚至还将物业管理费、服务的条件等都写入了房屋买卖合同。这些都会给业主造成错觉,因此认定物业管理活动是房屋建设、销售的一部分。实践中,经常会有开发商将减免物业费等条款写入房地产买卖合同,这是因为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开发商将房屋交付购房者之前,物业服务费用是由开发商缴纳的。有时物业服务公司就是开发商控股公司或子公司,看起来开发商就可以左右物业服务公司,甚至有权减免物业服务费。但上述情况都是实践操作造成的假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商和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不可能为物业公司约定义务的。有关物业费减免的约定,对物业公司是没有约束力的。因为从法律角度上来看,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综上所述,在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未就此达成约定的前提下,开发商单方面代替物业承诺免除物业费并不会对物业产生法律效力。购房者在购房时务必注意明确各种购房优惠的效力,并保留好相关证据。</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