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某小区的陈女士反映,其所在小区一些住户没有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就将欠款人的姓名、房号、欠款金额等在小区内张榜公布,而陈女士就是被曝光的一员。陈女士表示,没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虽然不对,但物业公司这样做很不妥,业主不缴纳物业费,往往是出于很多原因,物业不分青红皂白的公布,让邻居现在带着有色眼镜看自己,严重侵犯了小区住户的名誉权。那么,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涉嫌侵犯该小区业主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从上述案例分析,陈女士等小区业主的名誉确实因为此事实受到了一定的损害,物业公司的做法会使小区内的其他业主对他们的品行、信誉等产生怀疑,甚至会影响其所处的社会地位。物业公司公示欠款人名单的目的就是迫使业主因为担心名誉、名声受损而付款,所以物业公司具有损害小区业主名誉权的主观意愿。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公开或为他人知道的秘密,包括姓名、住址、电话等。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已经侵犯了业主的隐私权,但未公布业主姓名,在仅公布房号的情况下,不涉嫌侵权。物业费是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兑价,物业费本质上是一种众筹,不缴费业主侵害的归根结底是缴费业主的利益。收取物业费,方法上可以请业主委员会代为收取,司法上也提供了救济手段,本来正当、正义的行为,如果因为使用了不合法的手段,即使达到目的,但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物业费收取再难,作为物业人的底线不能破,那就是我们是守法经营的,是站得住脚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