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某小区的保安人员在检查进小区车辆时,发现某车辆上装载的107胶时有洒落,随后保安进行了清除。当晚下雨,次日下午1时,业主孙某(73岁)行至该坡道处,脚踩到未清除干净的107胶摔倒,遂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孙某损伤系“颈椎外伤,脊髓损伤伴不全瘫”,后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孙某以物业未及时履行清扫、保洁义务造成人身损害为由,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该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损失费、残疾补偿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九万元。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解析判定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核心在于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时是否按照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来提供相应的服务。一般来讲,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一项基本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履行保洁义务,为业主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小区环境,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在清洁辖区路面时清除不净,理应预料到下雨天遗留在路面上的107胶可能会导致行人摔伤,却因疏忽大意而不作为,当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孙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雨后地面湿滑,有滑倒摔伤的危险性,也应在走路时提高注意力。孙某没有预见,或虽有预见但抱有侥幸心理而轻信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即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