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个人名义起诉物业公司停车位案例分析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业主以个人名义起诉物业公司停车位案例分析报道: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的日益增多,停车难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一开发商为缓解其开发的购物广场停车难问题,将该广场的部分绿地改造成停车位,不料却被一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其恢复原状。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这样一起恢复原状纠纷中,认为业主徐某采用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救济方式于法无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作出后,该业主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最终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据介绍,徐某系太仓市某购物广场楼底层商铺的业主,该购物广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他发现广场的部分公共绿化用地被改造成停车位后,向城管等部门进行了举报。经城管部门现场调查,公共绿化被改造成车位系开发商所为。徐某认为开发商破坏公共绿化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其商铺环境的绿化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开发商恢复广场内的公共绿化原貌。

庭审中,开发商认为,随着各商铺的入驻开业,购物广场停车难问题逐渐凸显。为解决商户和消费者的停车问题,将广场的部分绿化用地改造成停车位,免费提供给商户和消费者使用,不仅方便了商户和消费者,营造了良好的消费环境,也有利于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并没有侵犯到徐某的个人利益;并且自身在改造过程中只有投入,不求任何经济收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所诉事项涉及业主共有以及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由符合法律规定数量的业主共同决定并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主张权利。徐某作为购物广场的业主之一,在不能证明其诉求意愿代表多数业主意志的情况下,采用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行使法律权利的标准界限,其作为案件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的条件,遂依法裁定驳回徐某的起诉。

连线法官

采访中,该案主审法官王颖瑛表示,日常生活中,住宅小区或者购物广场为缓解停车难问题,将部分绿化用地改造成停车位的现象较为常见。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权利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讼,排除侵权行为,但是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属于业主有权共同决定的事项范围,应当取得多数共有人的一致许可。本案中,徐某以开发商破坏绿化、改建停车位等行为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该项诉讼请求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属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依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徐某采用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救济方式于法无据。

王颖瑛建议,要从根本上解决维权身份问题,还需要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代表机构,在法律上代表全体业主利益,在诉讼中,具有当然的法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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