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未参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就能不交物业费吗?
近日息烽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以未参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不交纳物业费此种情形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呢?
案情简介
原告物业公司系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由小区业主委员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被告胡某系案涉小区业主,由于未按时缴纳物业费,原告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情绪颇为激动,提出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任何合同,物业公司无权向其收取物业费。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之所以规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为自我管理机制的权利机关和执行机关的法律地位决定的,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业主在物业服务上享有无法分割的共同利益,形成紧密相连的利益共同体,为了解决集体行动的难题,单个业主的意思必须服从民主的共同决定,不得以单个业主的意思随意否定民主共同决定的结果。
实践中,还存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由居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形,基于同样的原理,该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审判结果
业主在享有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物业合同的义务,若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存在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不得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或者未参与订立合同为由提出抗辩。
因此,本案被告辩解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任何合同,物业公司无权收取物业费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由胡某支付物业公司已拖欠的物业费。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在百姓生活中大量存在,相关争议也经常发生。例如,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没有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因收不到物业费而状告业主。二者间的关系,时而紧张,时而缓和。《民法典》在合同分编中新增了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如何合法、规范地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对于物业服务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对于日常生活中物业服务争议的解决具有规范、指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