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申请行政复议撤销业委会被驳回案例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开发商申请行政复议撤销业委会被驳回案例

日前,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别墅山庄小区的业主在东南网《直通屏山省委领导留言板》反映,称小区开发商港峰(福建)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理要求小区撤销业主委员会,并向城厢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10月31日,了解到,城厢区人民政府已驳回该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业主反映:

开发商无理要求小区撤销业委会

据业主反映,称今年6月26日,在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凤凰别墅山庄小区业主依法依规召开业主大会,236户业主中有195户参会选举,全票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产生小区业主委员会。6月28日,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出具了《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但该小区开发商——港峰(福建)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对凤凰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不服,并于8月28日向城厢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城厢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

据了解,在此期间,凤凰别墅山庄小区的业主还因“小区物业服务的问题,欲聘请新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港峰(福建)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办事处为此也介入协调。东南网对此已作了相关报道(《莆田凤凰别墅山庄业委会欲“罢免”物业遇阻街道办介入协调》)。

凤凰山街道办:

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程序合法

针对业主反映“开发商无理要求小区撤销业主委员会”一事,港峰(福建)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对“凤凰别墅山庄小区的《莆田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表》予以盖章同意备案,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这一行政行为有悖事实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对此表示,街道办对凤凰别墅山庄小区业主委员会报送备案的有关材料,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形式审查,备案系告知性质。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性质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及《莆田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的规定,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城厢区政府:

驳回开发商的行政复议申请

城厢区政府经审理查明,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别墅山庄小区于2016年6月26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小区业主委员会。该业主委员会于6月28日向凤凰山街道办事处提交《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活动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材料进行备案。城厢区人民政府凤凰山办事处于6月28日给予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城厢区人民政府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及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性质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故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日期应以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之日为准,备案与否并不影响到业主委员会的产生。

此外,城厢区人民政府认为,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的行为,对港峰(福建)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实际影响,该公司对此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据此,城厢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决定驳回港峰(福建)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该公司若对该决定不服,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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