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直接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要交物业费吗?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未直接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要交物业费吗?

2003年6月30日,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将其承建的某小区委托于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至2033年6月29日。物业公司根据省物价委文件具体收费标准核定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陈某某是该小区某单元的所有权人,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每月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127元,但其自2004年7月起未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

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后,2020年7月22日委托律师多次电话、发律师函进行催收,依然未果,于是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缴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摊等合计为24384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物业公司系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陈某某系该小区业主,物业公司向陈某某提供了物业服务,陈某某亦负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陈某某称其与福州市土地房屋开发总公司郊区分公司签订的拆迁过渡安置协议书约定物业管理费用按物价部门定价的40%收取,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40%收取,鼓楼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并非该协议书当事人,该协议书对物业公司无约束力,陈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此外,陈某某自2004年7月起未缴纳物业费用,物业公司于2020年7月方向陈某某邮寄催款函,故其2017年7月前的物业管理费用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鼓楼法院不予支持。综上,鼓楼法院判决陈某某应内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7年7月至2020年6月止的物业服务费4572元。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新建小区建成与业主收房签订正式物业合同往往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此期间也需要对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对小区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进行管理维护。因此,虽然业主未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但开发商委托的前期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后,业主事实上已经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与物业公司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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