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中规定了对小区公用设施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合同义务,物业却疏于履行职责,导致一业主因管道堵塞污水倒灌家中。近日,历经一审、二审判决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8万元,并承担公证费、评估费、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本案也提醒众多的物业管理企业,制定了管理规范,就要认认真真执行,否则将自酿苦果。
林某是我市一小区3楼业主。去年6月7日下午5时许,其母回家发现客厅浸水,屋内一片狼藉,臭气熏天,随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闻讯也派人赶到现场。经仔细查看,漏水原因确认系厨房共用下水道立管在第三楼三通转弯处管道堵塞,楼上用户的用水到此处无法排泄,就从林某家厨房的排水管道溢出。
房子刚装修完就毁于一旦,林某遂于去年7月向天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装修、物品、房屋租赁损失8万元。
物业公司辩解:财产损害是因生活污水浸泡所致,该生活污水并非物业排放,即便赔偿,也该由楼上住户赔。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共用设施设备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以确保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本起纠纷中,发生堵塞的下水管道属于物业共用设施中的排水系统,物业未能按照约定保持排水设施完好并及时对管道进行疏通即存在违约行为,应对林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支持了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今年2月,物业公司提起上诉,日前,常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