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建业主群,业主在群里被他人辱骂,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互联网时代,很多物业公司为了方便管理,都会组建业主群,由物业公司员工担任群主。那么,有业主在群里被他人辱骂,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广州有2名业主,分别在物业公司员工建立的微信群内遭遇其他成员恶意辱骂,2名业主为此分别将各自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担责。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这2宗发生在微信群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未尽注意义务被判道歉

张小竟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张小竟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故又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那么,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向张小竟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小竟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物业管理微资讯)。

法院认为,因员工李星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综合案件情况,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涉案侵权行为不能及时被制止,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劝阻解散被判无需担责

某物业公司的员工赵清(化名)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某小区微信群,业主钱小华(化名)和孙小铭(化名)均系该微信群的成员。

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孙小铭与钱小华在微信群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发生争论,在争论过程中,双方频繁发布恶意辱骂言论。赵清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果的情况下于9月4日解散该群。

孙小铭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钱小华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法院指出,钱小华在微信群内发表侵害孙小铭名誉权的言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虽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但其已经履行管理职责,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故孙小铭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孙小铭的诉讼请求(物业管理微资讯)。

法官说案

经办法官李朋表示,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须履行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一是建群行为和群主享有的管理权限,建群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人为创设了一个群聊虚拟空间,微信软件为群主设定了管理权限,群主当然要为群成员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二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三是基于特定身份的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结合该案,微信群用于物业管理,应将其视为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公然侮辱他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群主应履行工作职责,制止业主的辱骂行为。

那么,如何判断微信群主是否尽到应负的注意义务?李朋表示,对微信群主是否尽到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认定其尽到应负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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