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发布于 2022-03-23 00:00:00

*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示范文本)<u></u>住宅区于<u></u>年月日召开业主大会,大会决议,在本住宅区设立地上停车场,由本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委托<u>(</u>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具体内容如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规范本住宅区地上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用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制定本住宅区地上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座落位置(标明楼号):建筑面积: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设施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地上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管理。第三条停车设施管理经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有效比例)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停车设施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设施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不得改变用途。(二)因本住宅区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停车需求,在本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增设临时停车位<u></u>个(详见*住宅区地上停车场位置示意图)。临时停车位应遵循以下规定:1、不得堵塞住宅区内的消防通道;2、不影响居民正常通行及紧急疏散;3、住宅区内的各出入口不得设置停车位;4、道路宽度不足7米时不得设置停车位;5、车库前宽度不足7米时不得设置停车位。(三)一套住宅的业主不能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但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租用的,或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超过1:1的,超过部分的停车位不受此限。(四)停车位有空余的,被委托停车服务单位(下称出租人)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应当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第四条停车管理服务单位停车服务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停车管理期限与物业服务合同时间一致。按照本住宅区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委托<u></u>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停车场进行管理_。_第五条停车管理服务基本要求停车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市停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二)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三)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四)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到保险公司办理停车场责任保险,保险费在车辆停放管理费中列支。第六条停车位方式的选择停车位可按下列方式选取一种:1、自由选择停车方式,按照先进先停的原则进行停车;2、固定停车方式,采取抽签方式,按照抽到号码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停车位;3、<u></u>对于停车位不够,无法进入小区内停车的车辆,由业主委员会与街道、社区或公安交通部门协商,在小区外解决临时停车问题。第七条车辆停放收费(一)车辆停放收费应按政府价格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委托<u></u>(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收费许可。(二)停车收费应当出具专用凭证停车管理单位收取停车费,应向缴费人出具专用发票。对临时进出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放行。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车辆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在扣除营业成本后,剩余部分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分配的比例。(三)停车收费应当进行公示停车收费帐目应单独设立。停车管理单位应在显要位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每<u></u>月一次,对费用收支情况进行详细公示。第八条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的规定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临时)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第九条违规处理由业主委员会监督和协助停车管理单位对住宅区地上停车场进行管理和服务,并督促业主履行停车场管理规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车辆停放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相关停车管理规定、(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停车管理单位不按规定提供车辆停放管理服务,按照业主大会决议或本市停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停车管理单位取得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施行。业主委员会签章:受托管理单位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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