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目的
为了提高秩序服务质量及品牌意识,和员工工作效率,加强公司巡逻车辆的有效使用及维护保养,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项目的巡逻车辆的使用、申请及开车前后应办的手续,如交接班、检查、保养、修理及使用中违反使用规定和车辆损坏处理处罚等等。警用电动车统一由各项目秩序部管理,并由定岗巡视员驾驶并负责保养,做好交接班手续;秩序主管加强监督和检查。
3用车原则
3.1领班使用1辆,机动巡视岗使用1辆,定人定岗定车,专车专用,谁使用、谁签字、谁负责。
3.2机动巡视员不在当班期间不得使用车辆,机动巡视员交接班时由当班领班现场签字确认。
3.3除当班领班和机动巡视员驾驶本公司车辆外,其他人员不得驾驶,一经发现处罚当事人100元。
3.4白班巡视时可以开警灯,需关闭报警器;夜班巡视时同白班一样;当遇到突发情况时,方可打开报警系统,其他巡视人员听到报警声迅速到现场支援。
4车辆的维修及保养
4.1车辆随时保持外观整洁,保证性能良好。机动驾驶员应定期实施检查及维护保养,以维持机件的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4.2机动车辆的有关资料统一由项目资产管理员保管,资产管理员统一建立电动车维保档案,由项目提供车辆的定期检查、保养等费用。
4.3爱护车辆的附件:警灯、报警器、头盔、反光背心、工具箱等等。
5车辆安全
5.1为保障行车安全,严禁机动驾驶员酒后驾车,一经发现处罚200元,取消驾驶资格,调离岗位直至开除。
5.2每次出车前应检查车况,如车灯、报警系统、刹车系统、轮胎等,如发现损坏或其它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
5.3小区内巡视车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并按照巡视路线靠右进行巡视,严禁超速、超载(严禁带人)、任意停放车辆及违反交通规则,把车随便交由其他人驾驶而导致发生违规,车损等,损修全由指定驾驶人负责赔偿;操作不当发生车祸赔偿全部由驾驶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