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长庆油田物业分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生活供热服务内容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长庆油田物业分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生活供热服务业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CJJ55-1993《供热术语标准》
CJJ/T88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
集团公司Q/SY1171-2009《矿区生活供热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供热系统
由热源通过热力网向用户供应热能的系统总称。
3.2供热设施设备
泛指用于供热的各种管道和设备。
3.3用热户
指从供热系统获得热能的单位或居民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3.4用户室温合格率
在供热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居民用户进行检测,根据供热系统的不同,一般的用户检测面积应不低于总供热面积的0.25%-3%,室内平均温度不低于16℃为合格温度。用户室温合格率为检测合格户数占检测总户数的比率。
3.5用户报修处理及时率
系统发生故障,用户提出报修后的及时处理程度(用户提出报修后,凡于24h内处理完毕的为及时)。用户报修处理及时率为及时处理次数占用户报修总次数的比率。
3.6运行事故率
供热设施设备在供热运行中的安全可靠程度(凡供热设施设备在供热运行中发生故障,造成停运及不能恢复的,即视为运行事故)。运行事故率=∑(事故延续h×由事故造成中断供热的面积)/(总供热h×总供热面积)×100%。
CJJ55-199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4基本要求
4.1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建立健全HSE体系和应急预案。
4.2收集、整理有关供热系统的设计、安装、改装、运行、维修、技术改造等工作的技术资料,建立技术档案。
4.3供热期间,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分析影响供热的各种因素,处理供热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受理用户的报修。
4.4供热期间,降低能源消耗,节约水、电、煤,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4.5供热期间,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保证设备安全生产,准确、详细填写运行记录。
4.6供热期间,定时组织有关人员巡视和检查管网及监测用户室内温度,及时调整供热系统的状况。
4.7要定期对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巡回检查。发现问题或接到漏汽、漏水报告后,要及时处理,因故不能按时修复或供热的,应及时通知热用户。
4.8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在组织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供热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
4.9用户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8%。
4.10用户报修处理及时率为100%。
4.11供热期间,因设备故障造成停暖次数须少于2次,供热系统运行事故率低于2%。
4.12供热期间,用户来信、来访、来电投诉问题的累计次数不超过用户总数的1%。
4.13烟气黑度、排烟浓度及噪声控制均要达到当地环保要求。
5供暖质量
5.1室温要求
5.1.1在供热期间,供热系统正常状况下,居民室内平均温度不低于16℃,其中卧室、起居室温度为18℃±2℃,厕所、门厅、走廊的温度为14℃-16℃。
5.1.2共用部位(有采暖的走廊、楼梯间、公用卫生间等)的温度不低于16℃。
5.1.3高寒地区当地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当地政府标准执行。
5.1.4对于非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按双方约定执行。
5.2温度监测
5.2.1供热期间,供热服务单位应建立用户室温检测点,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检测点设置数量:
a)供热面积在10万㎡以下的按用户数量的3%设置。
b)供热面积在11万㎡-20万㎡的按用户数量的2%设置。
c)供热面积在21万㎡-80万㎡的按用户数量的1.5%设置。
d)供热面积在81万㎡-100万㎡以上的按用户数量的1%设置。
5.2.2应在各供热辖区中部和末端的不同位置,选择不同楼栋、房间和朝向,按上、中、下层次设立检测点。比例是:
a)中部40%、末端60%。
b)阴面60%、阳面40%。
c)上层30%、中层30%、低层40%。
d)同一单元检测点数量不得超过3户。
5.2.3测温点要选在房间中央位置:单个房间以距实际空间的地面对角线交会点正上方(1.00±0.03m)处为测量点,实际测量点偏离测量点的水平距离误差不大于5cm。如果所测房间与走廊等处相连,应以主房间的中央位置为测量点,特殊形状的房间,需根据几何平面图的中心点现场确定中央位置。
5.2.4计量器具要求:
a)使用玻璃温度计、数字式温度计测定室内温度,计量器具的最小分度值应不大于0.1℃,以摄氏度(℃)为单位。
b)温度计测试范围应在-10℃~50℃,误差±0.3。
c)测量温度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
5.2.5测量室温时,应将计量器具置于5.3所规定的位置,测温须关门窗,待温度稳定后读数。开始测温后,每隔3min读取1次,读取3次取平均值为实测温度。
5.2.6检测数据应经用户签字(章)。
5.2.7供热期间,每月监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6水质
6.1水质要求
6.1.1锅炉水质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6.2水质化验6.2.1锅炉水质处理应执行《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
6.2.2原水每月分析一次,补给水应每4小时分析一次。
6.2.3采用锅内投药处理的,每2小时化验一次水质。
6.2.4锅水应每4小时进行一次硬度、氯根、PH值及溶解氧的测定。
6.2.5每次化验的时间、项目、数据以及加药、再生等应做好记录。
7设施设备管理
7.1总体要求
7.1.1供热服务单位应有供热管网平面布置图,并及时更新。
7.1.2供热服务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7.1.3设备实行“三定一挂”(定人、定时、定点、挂牌)管理。
7.1.4按巡回检查点对锅炉房设备每2小时进行一次检查。
7.1.5按“十字”(调整、紧固、润滑、防腐、清洁)作业法对锅炉辅助设备每天保养一次。
7.1.6改建、扩建锅炉房及主要设备设施应保存原有设备设施的影像资料。
7.1.7锅炉房内设备设施无积灰、无油污,地面无积水。
7.2锅炉本体
7.2.1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7.2.2锅炉应在取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和准运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7.2.3锅炉维修、改造应由具有相应压力容器维修资质的单位实施,具体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执行。
7.2.4对锅炉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测,并及时整改检测报告中的隐患。
7.2.5锅炉本体无变形,炉墙及保温层完整、密封,不漏风、漏烟、漏灰。
7.2.6锅炉受热面及观察门、孔无积灰,人孔、手孔无渗漏。
7.2.7受压元件内外表面的开孔、焊缝、扳边等处无裂纹、裂口或腐蚀,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等现象。
7.2.8停用锅炉应进行煮炉、除垢、除锈、除焦、清灰等内外部清洁,并采用干法或湿法保养。
7.3锅炉附件与仪表
7.3.1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应每周做手动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7.3.2压力表要定期冲洗、检查,保证导管畅通,三通旋塞灵活、无渗漏,压力表盘上应有表示工作压力的红线。
7.3.3仪器仪表显示数据准确,满足精度等级要求。
7.3.4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仪器仪表应按检定周期校验并做好记录。
7.4自动控制与保护装置
7.4.1锅炉DCS自动控制系统运行平稳,采集信号准确,监控数据显示齐全,卡件等元件无故障,具有自动报警、联锁保护功能。
7.4.2控制电脑主机应安装杀毒软件,不应安装其它程序及连接网络。
7.4.3锅炉DCS自动控制系统应专人维护。
7.4.4锅炉水位、超温、超压、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报警装置配备齐全,每月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每年校验一次。
7.4.5低水位、压力、超温、紧急停炉、熄火等联锁保护装置动作灵敏,每月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7.5燃烧设备
7.5.1燃烧器运行平稳,无异常振动,与炉体连接严密。
7.5.2炉排转动平稳,无异响、卡碰、抖动和跑偏等现象。
7.5.3炉排片无缺损、突起现象。
7.5.4挡风门、落灰装置等灵活、密封。
7.5.5调速箱油位在油位线间,传动平稳。
7.5.6挡渣铁应贴在炉排片上,不应翘起、翻转。
7.6通风、除尘设备
7.6.1鼓、引风机运转平稳,无异响、无渗漏、无异常振动,油位在油位线间。
7.6.2安全防护装置齐全,三角带无破损、松紧一致。
7.6.3风道挡板操作灵活,风道不漏风、漏烟。
7.6.4除尘设备严密不漏风,外部整洁,除尘效果应达到设计要求。
7.7除渣(灰)设备
7.7.1除渣(灰)设备刮板无损坏,运行可靠;渣槽内水位正常,无溢出、无渗漏。
7.7.2链条松紧适宜,不跑偏,托辊转动灵活。
7.7.3链条无严重磨损,销、轴无脱落。
7.7.4变速箱油位正常,无油污,无渗漏。
7.8锅炉给水设备
7.8.1水泵运行平稳,无异常振动。
7.8.2轴承温升不应超过35℃,极限温度不应超过75℃。
7.8.3填料室应有水滴出,宜为每分钟30滴~60滴。
7.8.4各部件应完整无损,联轴器有防护罩,设备铭牌标识清楚。
7.9水处理设备
7.9.1水处理设备性能稳定,外观整洁、无腐蚀。
7.9.2水处理设备、除氧设备、阀门、管线无渗漏,阀门开关灵活。
7.9.3管路无堵塞,管线介质流向标识正确清晰。
7.9.4加药泵、盐泵、反洗泵等运行无异响、发热及卡死现象。
7.10换热设备
7.10.1换热器无渗漏,换热效果达到设计要求。
7.10.2换热器夹紧螺栓连接紧固,板片无变形,并定期反冲洗。
7.10.3进、出口介质及流向标识清晰完好。
7.11配电设施
7.11.1配电屏、控制柜应安装牢固,外观整洁,屏(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后面及侧面的维护通道保持畅通。
7.11.2配电屏、控制柜外壳接地符合GB50169的规定,线路标号清楚。
7.11.3配电屏、配电箱内开关、刀闸、接触器等启动灵活,无虚接。
7.11.4导线排列整齐,线号明晰。
7.11.5停用配电设备应断开电源。
7.11.6配电室应自然通风、照明设施完好,门应向外开、配锁。
7.12其它设备设施
7.12.1锅炉房管线及附件无积灰无渗漏,管道保温完整、管道漆色、色环符合规定,油漆无剥落,保温层无破损,介质流向有明显标记。
7.12.2集水缸、分水缸应设置分路标识。
7.12.3锅炉房防静电装置应符合GB12158的要求。
7.12.4锅炉房避雷设施应符合GB50057的要求。
7.12.5室外管网、支架无锈蚀,统一着色,管道支架排列整齐。
7.12.6每周对室外管网设施巡检一次,无跑、冒、滴、漏现象,保温层无破损;阀门开关灵活、无锈蚀,阀井井盖完好、无锈蚀,阀井内无杂物、无积水。
7.12.7室外埋地管线应设置警示标志或标桩,标桩在人行道上时应与路面平齐。
8节能与环保
8.1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须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
8.2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完成节能指标。
8.3供热设备应选用国家发布的节能型产品,严禁采用国家已淘汰的产品。
8.4新建民用建筑采暖系统宜采用集中供热、分户计量、分户控制的采暖方式,民用建筑室内安装计量装置和调节散热器温度的恒温阀。
8.5供热管网应安装流量平衡阀或其它水力平衡元件,并进行水力平衡调试。
8.6水泵、风机等设备宜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8.7锅炉房应配齐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建立各种能源和水的消耗台账。
8.8供热服务单位应制定供热热负荷曲线,制定优化运行方案。
8.9定期对锅炉热效率进行监测,测试时间间隔不超过三年,新装和大修后的锅炉应对热效率测试。
8.10锅炉热效率应达到:
a)燃气供热锅炉额定蒸发量≤0.7MW,运行热效率≥86%;额定蒸发量在0.7MW~5.6MW,运行热效率≥88%;额定蒸发量≥5.6MW,运行热效率≥90%。
b)燃煤锅炉额定蒸发量≤4.2MW,运行热效率≥74%;额定蒸发量在4.2MW~7MW,运行热效率≥76%;额定蒸发量≥7MW,运行热效率≥79%。
8.11供热管网热效率、保温效率、换热器热效率和锅炉房其它重点耗能设备至少每五年检测一次。
8.12燃煤锅炉炉渣含碳量≤15%。
8.13燃煤锅炉须安装脱硫装置,宜采用分层给煤技术。
8.14供热系统每小时泄漏量应小于系统循环水流量的0.5%。
8.15烟气排放物指标符合要求,具体见附录B。
8.16锅炉房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的要求。
8.17煤场及渣场周围应设置挡风抑尘墙。
9现场管理
9.1锅炉房安全管理应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
9.2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每二年复审一次。司炉人员培训考核,具体执行国家《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
9.3锅炉房消防设施的布置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每月检查一次。
9.4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配电、照明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
9.5在易燃易爆场所内动火,应逐级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9.6锅炉房设置的安全标识应符合GB16179和GB2894的要求。锅炉房设置以下完好醒目的安全标识:
a)锅炉重地,闲人免进。
b)禁止烟火。
c)当心触电。
d)当心机械伤人。
e)当心高空坠落。
f)当心落物伤人。
g)小心防滑。
h)当心烫伤。
9.7需经常登高检修的部位设置有护栏的平台或扶梯。
9.8每年停炉期间对腐蚀较严重的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对保温层脱落的管道进行除锈、刷漆、保温;对阀门、补偿器、流量阀等其它部件进行维护保养。
9.9施工现场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齐全、完好、醒目。
9.10施工现场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做到文明施工,不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9.11锅炉及管线试压时所处环境的温度,应在5℃以上,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不应进行试压。
9.12进入锅炉内进行检修时,应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a)隔断汽水管道、燃料系统、烟道。
b)使锅炉充分冷却,通风换气。
c)使用小于等于12V的照明灯。
d)外部有人监护。
e)按照规定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证。
9.13施工结束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9.14因现场施工损坏的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应恢复原貌。
10用暖要求
10.1供热服务单位应向用户明确以下规定:
a)新接供热用户必须经供热服务单位同意方可按指定地点和工艺并入热网,不应私接供热管线。
b)用户需增、减、停、复暖时,应到供热服务单位办理相应手续。
c)用户私自改变管网流程或因装修造成供热效果不佳、维修或查表困难的,责任由用户承担。因改变管网流程影响其它用户采暖的,应恢复原状。
d)用户不应在用暖设施上私接放水头,不应在管网上安装管道泵或换热装置,不应利用放空设施私放暖气水。
e)用户不应擅自在管网及设施上打孔取暖,绕越计量装置,拆除、损坏、伪造计量装置封印。
f)地下供热管道及附属设备周围1.5m范围内或架空供热管道下面,不应建筑房屋、搭设临建或堆放杂物,不应压埋供热管道井盖,不应利用供热管道支架架设线路或悬挂物体,不应向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堆放杂物或排放腐蚀性液体。
11业务受理
11.1供热服务单位受理用户申请用暖业务时,应说明该项业务需用户提供的相关资料、办理业务程序、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政策依据等。
11.2在规定期限内受理的用暖申请,答复时限为:居民用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非居民用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不能如期答复时,供热服务单位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11.3供热服务单位同意后,应对用户的用暖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与用户签订供用暖合同。
11.4办理增、减、停、复暖等业务时,供热服务单位应核实用户提交的相关资料,做好备查登记,并结算热费。
12维修服务
12.1入户维修服务标准和规范执行《维修养护服务标准》、《维修养护服务规范》中相关规范。
12.2供热服务单位应在上门服务后的三天内进行回访,对用户的投诉应及时处理;投诉回访率100%,及时率100%。
13试压、停暖
13.1室内外管网上水试压时应公布上水日期、时间及维修电话,通告用户届时留人。
13.2因突发故障需停止供热4h以上时应通知用户,并做好解释和稳定工作。
13.3发生非计划性停暖事件的按《矿区服务事业部生活小区非计划停供事件管理办法(暂行)》(长矿发[2008]71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13.4恢复供热延时,应再次通知。
13.5试压、停暖通知应有详细的记录。
14服务业务信息管理
14.1供热服务单位应使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业务管理规范化,积极推广使用矿区服务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14.2矿区服务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需要的信息,录入应齐全、准确,数据维护须及时有效。
14.3供热服务单位应保障信息系统网络畅通。
14.4矿区服务业务信息管理系统采用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指标体系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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