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管理原则

发布于 2022-04-23 00:00:00

物业收费管理原则

一、等价交换的原则

等价交换是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必须按价值规律办事。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商品的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物业管理收费实际上就是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务的价格,这种价格当然应反映价值。收费价格的高低由价值大小决定,而决定价值大小的应是提供这类物业管理服务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多少。根据社会必要劳动量来决定物业管理的收费,是合理的和必要的。无论是政府还是物业管理公司,在制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时,都应考虑和贯彻等价交换的原则。

二、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经营者,为业主和住户提供管理和服务应是有偿的。凡享受到物业管理公司服务的受益人就应缴纳相应的服务费用。受益大的,出钱相应要多;受益小的,出钱相应要少。同一大厦或同一住宅区内,要根据业主和住户享用各项管理服务和公共设施的程度多少而收费。比如住高层建筑一层的住户,享用电梯的机会少,其承担的电梯费用应比住较高层的住户少。

三、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是根据物业使用人的收入水平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目前社会上客观存在着高、中、低收入家庭,由于收入水平的不同,对服务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对高收入家庭来说,由于收入高,享受的欲望随之升高,希望能得到更多更好的服务;对低收入家庭来说,首先考虑的是解决温饱问题,不敢奢求过多的服务,也承受不起较高的服务费用。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为高收入水平的住户,提供多方位、多类型的服务,收取较高的服务费;对低收入水平的住房,只提供基本的服务,收取较低的服务费。对市场商品房、微利商品房、福利商品房以及公产房的物业管理,其收费应体现差别原则,不搞一刀切。即使对同一幢大厦或同一住宅区内的物业使用人,也可以根据其收入水平的差距,采用差别收费方法,或者由政府和物业管理公司对低收入家庭所缴纳的管理服务费给予适当的减免。

四、优质优价原则

优质优价原则就是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应得到高额的回报;享受到高质量、高水平的服务,就应缴纳较高的费用。优质优价原则要求质价对应,那种不追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只追求高收费的做法以及不管服务质量好坏、服务水平高低,一律按同一价格收费的做法,都是不符合优质优价原则的。

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应是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自身所提供的劳动价值的补偿。物业管理公司的劳动价值就体现在房产和地产的管理活动、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社会治安管理活动上。因此,物业管理收取的费用,应确确实实花在上述活动上,也就是花在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上。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对象是“物业”,服务对象是业主和住户。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业主和住户那儿收取的费用,要用在业主和住户身上,不得挪作他用;二是为业主和住户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和服务活动付出了多大的劳动,就从业主和住户那儿收取相应劳动价值的费用作为补偿,不得牟取高额利润。在实际工作中,应坚持能提供多少服务,就收取多少费用,收了费用后,应提供的服务一定要保证到位,不能或暂时不能提供的服务,就不收相应的费用。

六、公开原则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和住户的关系,是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关系、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和住户的委托,进行物业管理,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多种服务。业主和住户作为委托人和接受服务人有权对物业管理收费情况进行询问、了解、检查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也有义务将收费的详细情况向业主和住户说明。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有些收费项目应在与业主和住户协商后,公布执行。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一般为每季或每半年)向业主和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账目,自觉接受业主和住户的检查和监督。按收费的公开原则办事,有利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和住户的相互沟通,有利于得到业主和使用人的理解和支持,以保证收费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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