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科物业公司顾客财产管理规定

发布于 2022-04-23 00:00:00

1.目的

妥善保管业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对其发生情况进行记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服务项目。

3.定义

4.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职责

管理处负责人负责识别顾客财产问题,与业主明确责任

管业部负责对委托管理的钥匙、业主(顾客)档案等进行管理

安全部、工程部负责对房屋主体、公共区域、各类设备、设施等进行管理

5.方法及过程控制

5.1业主或业主共同拥有产权的财产,如房屋主体、各类设备、设施、委托管理物品,如钥匙、车辆等、房屋租售信息、业主、顾客档案(业主、顾客的身份、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职业等)

5.2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公司检验的顾客财产

5.2.1房屋主体、公共区域、各类设备、设施的接管验收,执行《物业接管验收程序》

5.2.2房屋主体、公共区域、各类设备、设施的日常防护管理,执行《房屋本体维修管理程序》

5.2.3空置房屋管理执行《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5.3业主委托管理的物品

5.3.1业主如有委托管理的物品,管理处需由专口负责人对物品进行确认,业主所委托的物品应在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之内,如有必要须事前签订相关协议。

5.3.2托管物品应首先检验物品的外观、规格、数量、质量、性能、使用等,登记在《顾客物品委托管理记录单》。

5.3.3《顾客物品委托管理记录单》由业主与管理处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后方可办理物品托管。

5.3.4非业主本人领取物品,必须持有业主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

5.3.5业主委托钥匙管理,执行《钥匙管理程序》

5.4业主档案

5.4.1业主入住时,管理处应对该业主建立档案,执行《房屋交付手续办理工作程序》

5.4.2管业部主管指派专人对业主档案进行定期整理、归档。

5.4.3业主档案需经管业部主管同意后才可以翻阅,登记《业主档案查(借)阅记录表》,如需复印须经管理处负责人同意。

5.4.4如工商、税务、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业主进行调查,管理处应验明证件并登记后予以配合。

5.5业主委托管理的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生不适用的情况,应管理处负责人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告给业主,并保持相关记录。

6.支持性文件

TJVKWY7.5.4-G02《物业接管验收程序》

TJVKWY7.5.1-G11《房屋本体维修管理程序》

TJVKWY7.5.1-K02《钥匙管理程序》

TJVKWY7.5.1-K03《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TJVKWY6.1-K01《房屋交付手续办理工作程序》

7.质量记录

TJVKWY7.5.4-K02-F1《顾客物品委托管理记录单》

TJVKWY7.5.4-K02-F2《业主档案查(借)阅记录表》

TJVKWY7.5.4-K02-F3《顾客财产丢失、损坏记录》

TJVKWY7.5.1-K02-F5《顾客委托(收回)钥匙登记表》

TJVKWY7.5.1-K03-F2《空置房屋设施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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