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各项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公司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其它书面合同、协议约定,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业主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公司所收取各项费用实行明码标价,遵循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接受物价部门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策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垃圾处理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以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物价部门对核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和市场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在物业管理合服务合同中明文约定或以其它的书面协议约定。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公司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张榜公布。
第七条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八条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或合同协议约定的收费项目向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的,公司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或协议要求采取司法途径追偿。
第九条公司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条公司已接受委托对物业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十一条为减少业主、物业使用人每月缴费的麻烦,提高工作效率,各项费用的收费方式可实行现金缴纳、银行托收、银行转帐、银行卡代扣、一次性预交等。
一次性预交费用在业主入伙及公司优惠活动期间可享受优惠,具体优惠条件如下:
1、预交半年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一次性可享受优惠半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2、预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一次性可享受优惠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3、预交二年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一次性可享受优惠二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4、水费、电费、垃圾处理费等代收项目按每户原有数据估算,一次性预收,由我公司向有关专业部门上交,不实行优惠,年中或年终按实际消费额结算,多退少补。
5、一次性收费预交优惠的方案仅限于将物业管理收费的各项费用一次性预交的业
主、物业使用人,如果只预交其中的一部份,则不能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优惠、减、免、缓交各项费用时必须有正当理由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提
出申请报请总公司财务部审批后方可实行。分公司总经理、服务中心主任可在权限范围内审批并报总公司财务部备案。分公司总经理权限在2%-3%,服务中心主任3%-5%。
第十三条公司收费人员在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佩证上岗,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统
一的正式发票及收据,严禁收款不开票或打白条,并按公司票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的将款项上缴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监督、审核。
第十四条严禁服务人员直接或变相索要小费,严禁收受红包礼品,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按国家有关打击商业贿赂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各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电话,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举报或投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