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业主恶意欠费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思考
早在2007年8月,为了解决业主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泰州市房管局和人行联合出台了《关于将物业服务费缴费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物管企业在严格按合同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前提下,对无理欠费、恶意欠费、长期欠费的业主采取必要的催交措施后,可会同业主委员会,将欠费信息报经市房管局审核后统一报人行,最终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要求各商业银行在个人信贷、信用卡发放等审查中,对有不良记录的人员,将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将其列入限制类客户。
①这种将业主交费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做法,对于解决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难的问题无疑具有积极作用,但这毕竟只是个别地区的政策,只能解决个别地区的问题,当然,对于其他地区而言,也不是没有价值,至少可以起到借鉴的作用。2008年1月,上海市房地局负责人透露,该局将与有关部门合作,将包括拒交物业服务费的几种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培养业主的诚信意识,预防和遏制相关行为的发生。
②可以看出,业主恶意拒交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成为一个社会普遍问题,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借此契机向立法机关发函,建议将物业服务费的交费情况纳入征信范围,可以说这是物业服务行业的一次努力。
③将长期恶意欠费的业主记入个人征信系统,以示警示与惩戒,淳化社会风气,宣扬诚信理念,保障物业服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在征信系统中记录那些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公示其诚信度,并使其遭受来自诚信度降低的不利益,达到促使其积极、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目的。但是,鉴于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之严重,在社区内造成的影响之恶劣,给物业服务企业带来的损害之大,等到执行阶段再行弥补与救济,总有亡羊补牢之虞,尚嫌为时已晚。然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归根到底是一个私行为纠纷,公权力主管部门不便涉入过深,不经仲裁或法院司法判定,尚不能认定哪些业主是恶意欠费,哪些不是,所以如果能在仲裁书或判决书中认定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和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然后不待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或判决文书,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径直申请将其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对于解决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对于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持续健康发展,扩大就业,拉动经济,造福社区居民,不无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