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发布于 2022-04-14 00:00:00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合同(含协议、下同)管理,规范签约程序,保障合同及时、正确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宜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所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

第三条凡国家有关部门印制有统一或规范的合同文本的,在签订合同时应首选使用。如没有文本需起草的,合同内容应该打印。

第四条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并选聘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日常的合同管理。

第五条签订合同必须使用由公司统一刻制且备案的合同专用章,不得以行政公章替代合同章。

第六条合同管理人员或借章人不得在空白合同书、信上先行加盖合同专用章,由此造成损失,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合同审查签订采取承办单位自查、专业部门检查、合同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主管领导或法人代表审批的方式办理。

第八条承办单位应在正式签约前三日内将合同文本有关资料和签署意见的《审批表》报送合同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不规范、不严谨之处,合同主管部门应会同承办单位等部门及时协商解决。

第九条合同主管部门对审查合格的合同,应签署意见,并由承办单位持《审批单》(一式两联,合同主管部门一联、承办单位一联)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按规定程序报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批准后合同主管部门方可在合同书上加盖合同章。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国家专门机关批准、登记或备案的合同,承办部门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对依法签订生效的合同,公司及各单位必须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变更、修改、解除或终止。经双方协商变更的合同内容,应按正常合同签办程序补签书面协议,并作为原合同附件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合同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如遇特殊重大事件应向法定代表人汇报。

第十三条合同出现违约现象或引起纠纷时,承办单位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以书面形式报主管领导和合同主管部门。如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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