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流程

发布于 2022-05-02 00:00:00

1.目的

规范离职操作流程与控制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规避用工风险,保障公司及职员合法权益。

2.定义

离职:公司、职员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称为离职。

试用期离职:职员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因达不到岗位要求、违纪等原因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主动离职:职员转正后在劳动合同期内或劳动合同到期时提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被动离职:职员转正后,公司在劳动合同期内或劳动合同到期时提出与职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离职原因分类,包括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情形的解除劳动合同等。

死亡终止:因职员死亡终止劳动合同。

3.离职管理原则

3.1试用期离职

职员在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时,应提前三日以《辞职报告》的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被证明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岗位要求的,公司应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说明原因,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2主动离职

3.2.1职员转正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辞职报告》的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员工离职未提前三十日知会公司而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要求职员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

3.2.2在办理主动离职手续时,人力资源专职人员须询问主动离职职员意见“是否愿意到其它万科所属公司工作”,如愿意其结果须反馈至本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当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义务联系其希望前往的公司,并提供其在公司的工作表现,由拟调入公司确定是否使用,如确定则后续工作由拟调入公司与职员本人沟通。

3.3被动离职

3.3.1与职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需符合国家法律及当地劳动法规的要求。

3.3.2职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职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需提前三十日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职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若公司选择额外支付职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时,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职员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3.3.4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3.3.3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员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时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包含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职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职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职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6劳动合同期满,有3.3.4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公司依法终止工伤职员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职员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向职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依据3.3.3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8经济补偿及其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

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3.3.7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向职员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当地规定,根据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若经济补偿金额达到《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需纳税标准时,公司应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4其他

3.4.1Y系列职员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应为其开具《离职证明》。W系列职员如提出此要求,人力资源部门也应开具此证明。

3.4.2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时,应向职员开具《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3.4.3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职员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4.4与职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与职员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3.4.5应按照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相应规定将拟离职职员从涉密岗位调整到普通岗位工作,以达到脱密的效果。职员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4.6若各一线公司出现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物业事业部人力资源制度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现象,将给予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罚。

4.注意事项

4.1在未获批准之前,用人部门不得擅自与职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须将理由告知职委会或职工代表,方可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含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公司需保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以保证出现劳动争议时维护公司权益。

4.2已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员档案,至少保存两年备查。职员离职档案中包括但不限于:

《辞职报告》(仅限主动离职人员)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仅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人员)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仅限解除劳动合同人员)

《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仅限终止劳动合同人员)

《面谈表》

《交接手续表》

《离职人员工资委托书》等

4.3对于不办理任何手续或不告知部门自行离开的离职员工,还需存档公司发布的通报或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资料等。对于被动离职情形,其档案还需增加职委员/职工代表意见。

4.4对于违反公司纪律但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标准的,相关部门应给予职员相应的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在处分中声明“如果再次违反公司纪律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字样,并留存相关材料,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公司的证明材料。

4.5对已转正职员,如其工作能力或其工作态度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可以通过调职、降薪等方式处理,但必须有充分的书面记录证明该职员不胜任此岗位工作。

4.6离职人员均须有序办理工作交接,按照《交接手续表》进行。具体见《离职管理流程》。

4.7职员完成工作交接之日,应删除公司邮箱并注销其网络权限。

5.表格

VK-WY/Q-80-F28《离职管理流程》

VK-WY/Q-80-F66《辞职报告》

VK-WY/Q-80-F48《面谈表》

VK-WY/Q-80-F67《交接手续表》

VK-WY/Q-80-F68《离职证明》

VK-WY/Q-80-F69《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VK-WY/Q-80-F70《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VK-WY/Q-80-F71《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VK-WY/Q-80-F72《离职人员工资委托书》

VK-WY/Q-80-F65《职员档案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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