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物业公司代收款项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于 2022-04-14 00:00:00

ABC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负责向业主收取水电费。2016年5月,XYZ酒店(一般纳税人)发生水电费100万元(含税,下同),其中:电费90万元,水费10万元;ABC公司按照10%收取费用,共收取XYZ酒店110万元,那么ABC物业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方案一

方案一:合同约定水电费由XYZ酒店按照实际耗用加价10%与物业公司结算,由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物业公司再与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公司结算。

在该方案下,物业公司多收取的10万元为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

销项税:90*(1+10%)/(1+17%)*17%+10*(1+10%)/(1+13%)*13%=15.65

进项税:90/(1+17%)*17%+10/(1+3%)*3%=13.37

应交增值税:15.65-13.37=2.28

方案二

方案二:合同约定水电费由XYZ酒店承担,发票由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公司直接开具给XYZ酒店,物业公司收取10%的手续费,物业公司在收到款项后与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公司结算,并将发票转交给XYZ酒店。

在该方案下,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10万元,应按照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10/(1+6%)*6%=0.57

由于合同条款不同,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缴纳增值税1.71(2.28-0.57)万元。

政策依据

一、根据山东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三)第一条的规定:如果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等,在总局明确之前,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

1、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的规定: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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