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售水电的经营范围问题
如果物业公司人家为了做生意,“接受”了上面的转售的增值税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物业公司又担心了,我们转售水电有这个资质吗?工商机关会不会因此罚我们款如何啊,给个说法啊?
那我们就来看看工商的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对此提出了明确的规则:
企业未经批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的规定: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小编对于企业经营范围管理规定也看不出个相关法规是什么,但从当下的情形来看,如电那是有电力法规定的,不得随意经营,有特许经营的必须有前置特许,而一些常规的事项,当下的工商政策也越来越宽松,只要不是违法的事。不过从上面物业公司所担心的转售电的事来看,要不要去办理电的许可经营呢?
注意,小编并不这么认为物业公司大马路上吆喝“卖电了”,而是什么呢,是增值税逼着人家“卖”,其实人家就是费用分摊,真正的供电企业只是通过这个物业公司的电表流向了用户,实质上是只是税上视为“卖”,这个电也不是物业公司发出来,也不批发,所以从性质上看它并不属于经营中的销售电、水,而是增值税中的“销售”链条传递,小编认为这种情形之下根本不需要作经营范围变更。真要定经营范围,政府部门也敢批才行啊,有这个批文是不是也可以挣钱了呢!所以营改增就好好处理税的事吧,别想的过于复杂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