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时间与超时工作
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天八小时。具体按管理处制定的排班表;因工作需要超时工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应报酬或安排调休。
2、考勤办法
1)实行电子考勤、打卡考勤或签到考勤。
2)考勤卡或签到单上的时间记录作为员工出勤及结算报酬的原始记录。
3)未经请假者以旷工论处。
4)当月内每迟到与早退之和4次,作为旷工半天论处。
5)代人打卡、签到或伪造出勤记录者,经查明后,双方均按旷工论处。
3、考勤汇总
考勤员根据本管理处员工的考勤卡或签到单汇总考勤,并在每月的29日前(10日发工资的管理处在当月3日前),将经管理处经理确认后的考勤汇总表,及各类假期证明单一并交公司人事部门。签订劳务合同的聘用工,劳务费按照上月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4、员工假期
1)休息日。员工每周休息二天,具体按管理处制定的排班表。
2)国定假日。员工每年享受十天的法定假。
5、请假制度
员工请假均应办理准假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准假手续的,应作旷工处理。
1)事假:必须事先填好事假单,三天以内的,由管理处经理批准;三天以上的(主管以下的聘用工除外),由主管领导批准;管理处经理请假,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2)病假:因病(包括非因公负伤)需请假治疗,应办理请假手续;如遇急诊,应于当天及时告知所在部门的领班、主管或经理。员工到医院就医,可申请就诊假,就诊假需经管理处经理批准同意。员工每月可外出就诊二次,不超过2个半天。超过2个半天视作病假处理。凡伪造、涂改病假证明、窃取病假者,经查实后,休息期作旷工处理。凡因殴斗、打架致伤,停工期不得作病假,并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工休假:管理处经理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主管以下员工由管理处经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
4)工伤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负伤,或从事本公司公益劳动而造成的负伤,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5)其他假期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在事先办完请假手续后方可享受假期。
6、加班工资计算方式
按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的最新规定执行。
7、其他
以上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时,则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