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后勤服务集团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于 2022-05-02 00:00:00

大学后勤服务集团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临时工的调控和管理,全面行使人事管理职责,建立适应后勤集团各项事业发展需要、责权利相对称的社会化劳动用工制度,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用规范管理来达到增强活力、提高效率的目的。根据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因工作需要在本市、区、县雇用临时工的各中心、宾馆、招待所、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劳动法》和国务院41号令,省政府【1992】74号文件、市政府发123号、10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所聘临时工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各用工单位使用临时工时,应以书面形式向集团人事部提出用人计划。被聘用的临时工,用工单位应按照集团临时用工登记制度,统一填写《临时用工登记表》并上报集团人事部存档。对解聘与辞聘的临时工应及时报集团人事部消档备案。第四条非本市户口的临时工,进城务工一律实行许可证制度。进城务工许可证由西安市劳动局统一发放。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临时工,经聘用后由各用工单位统一登记上报集团人事部,待市劳动局核准后,领取《西安市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务工许可证》)。(一)所在乡镇政府准许外出务工证明;(二)本人身份证;(三)学历证或职称证;(四)本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五)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市暂住人口居住证》。《务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从签证之日起计算,到期更换。第六条办理《务工许可证》、《暂住证》等费用应由临时工本人交纳。具体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七条用工单位必须对新聘人员在上岗前,进行相应的技术、安全培训和法制教育。并对所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关岗位实行持证(卫生健康证)上岗,对这部分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八条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解聘。(一)在规定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工作纪律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三)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用工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九条临时工应遵纪守法,遵守集团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全心全意为集团服务,树立集团形象,维护集团利益。第十条本办法由集团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p>

0 条评论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