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电费“捆绑”收取,律师:物业公司违反供电合同

发布于 2009-06-18 05:53:52
为催收物业费,银川市八一小区物业公司出新招:要想买电,必须先交齐物业费。6月17日,该小区居民张先生对物业公司的做法提出质疑。

张先生告诉记者,前几天,小区告示栏里张贴了一张通知:请业主尽快交纳2009年度物业费,历年欠缴物业费的住户,请尽快积极主动缴纳所欠费用,否则将停止售电。张先生说,八一小区用电实行一户一表,由物业公司代业主充值。物业公司将交纳物业费和售电“捆绑”到一起,让人难以接受。

随后,记者采访了八一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李主任,李主任表示,该物业公司自从2003年底负责八一小区物业以来,确有一部分业主不交物业费。“为了催收拖欠的物业费,这次业主来买电的同时,我们要求业主在物业费收缴单上签字,限期向物业公司交齐物业费,签完字后才向业主售电,并没有强制要求业主必须先交物业费再买电。”李主任说,这种办法对部分业主是有效的,采取这种手段也是逼不得已。

居民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停止售电?对此,银川市供电局表示,供电部门只是委托物业公司代售电,物业公司没有权力随意限制居民买电。

律师说法

合天金天平律师事务所田志成律师:物业费和电费是两个法律关系。物业费是根据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的,如果业主不交纳,就违反了物业合同,物业公司可起诉业主;收缴电费依据的是供电合同,物业公司为收取物业费,在业主购电时进行“捆绑”,是不合法的。如果物业公司不及时售电给业主,业主可以物业公司违反供电合同为由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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