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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通化粪池中毒死亡 物业雇主均承担责任

10月31日,兴宁区法院对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死者林某在清理化粪池时中毒死亡,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当天作业的内容是疏通化粪池,在疏通化粪池的过程中,安全防护意识淡薄,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法院认定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主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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