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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小区时损坏 物业无保管义务不担责

车辆停放在小区时被损坏,业主常先生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日前,东丽区法院一审认定物业公司已尽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管理义务,驳回业主常先生的诉请。 天津市民常先生是美丽园小区(化名)业主,曾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汽车车位协议。协议期内的一日清晨,常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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