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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停车费后车辆被盗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11月14日,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谢某丢失车辆损失费3万余元。 2010年,谢某购买了一辆国产猎豹轿车,价值合计为97800元,谢某未为车辆购买盗抢险。谢某购车后每月即向物业公司交纳80元场地费,但未签订书面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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