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业主拿到新房之后开始装修,在装修过程中业主购买了一只巨大的浴缸拟安放在卫生间。物业公司认为该浴缸太大,装满水之后其重量超出了卫生间地板的承受能力,于是书面告知该业主不能安装浴缸。该业主欲强行施工,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合力阻止,业主最终没能安放该浴缸。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分析】.该业主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1、相关规定:
(1)《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4)《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分析
本案中,原告业主显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同时也应承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原告业主的浴缸体积过大,其注水后的重量大于房屋楼板的最大载重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如放任原告安放并长期使用这个浴缸,将会对整个楼层的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危及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权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损害其他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物业公司阻止原告安装该浴缸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蔡剑
问 某业主诉物业服务企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