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释义]本条是对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会前通知、告知和会议记录制度的规定。
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召开业主大会会前通知的时间。由手业主大会会议是业主行使权利的重要途径,因此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应当提前在物业管理小区内公告或者将会议通知等材料送达全体业主。为了使全体业主都有足够的时间了解会议的情况并作好参加会议的准备,本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该提前15日通知。
第二款是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向居民委员会告知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区内行使自治管理职能,带有比较明显的社会公共性的色彰。在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是社区建设中社区服务的主要实现方式,从便于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促进两者相互配合、相互协助的角度出发,应当建立两者间必要的沟通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住宅小区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之所以是相关居民委员会,是因为业主大会与居民委员会之间,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有一个业主大会,但完全可能有两个以上的居民委员会,只要是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召开会议都应当告知。非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于一般不涉及居民社区事务,是否告知居民委员会,《条例》不做要求。
第三款是关于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制度的规定。由于在业主大会会议上讨论的是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各种事项,广大与会业主要就此发表意见并进行技票表决,决定的结果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为了保证会议的民主和公正,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过程和业主们发表的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详细真实的记录,并形成业主大会开展工作的重要档案材料。这样做既便于业主对业主大会进行监督,又便于将来可能发生有关争议或者纠纷时有案可查。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的职责由业主委员会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