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释义》(23)

发布于 2018-03-23 00:00:00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释义】本条是建设单位对业主临时公约说明义务和物业买受人对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义务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了建设单位对业主临时公约的说明义务。业主临时公约一经签订后便对业主产生约束力,因而和业主的利益息息相关。但由于业主临时公约的制定权在建设单位手中,建设单位有可能滥用单方制定业主临时公约的权利。因此,对建设单位规定了说明的义务,可以防止其利用物业买受人缺少经验和专业知识而拟定不公平条款,以维护物业买受人的利益。因此,本款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在物业销售之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对业主临时公约的主要内容,向物业买受人陈述,并就容易导致购房人混淆的地方进行解释说明,以使物业买受人准确理解未来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这里的明示,应该理解为是以书面的形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确无误的告示,如直接将业主临时公约文本交与物业买受人,或者以通告的方式,在显眼的地方予以公示。

第二款规定了物业买受人对业主临时公约承诺的义务。

为了进一步强化和保护物业买受人的权益,本款规定,物业买受人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进行承诺。承诺是一个合同法上的概念,是相对于要约而言的,指受要约人做出的接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为了避免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对是否已经明示和说明的事实发生争议,减少纠纷,承诺应当采用书面的方式。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建设单位将业主临时公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在物业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要求物业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条款,让物业买受人在物业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后也就意味着业主临时公约得到物业买受人的接受和认可,从而为物业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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