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用事业等单位收费的规定。
一般而言,业主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作为合同当事人,业主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其中,向业主收取相应的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费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没有义务向公用事业单位支付这些费用,也没有权利向业主收取这些费用。
在物业管理实践中,一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往往利用自身的垄断经营地位,强迫物业管理公司代其收缴本应当由其收缴的费用,并且不给或者少给代理费。更有甚者,在业主拒交相关费用或者水、电等分户表和小区总表数额不等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费用。有鉴于此,本条明确规定,供水、供电飞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这里的最终用户,,是指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的最终使用人。
如果供水、供电、甘共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每次均向每一个业主收费,会导致交易成本增高,对当事人双方均无益处。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作为管理服务人,对物业及业主的情况较这些单位更为熟悉。如果由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委托,代其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提高办事效率。因此,按照本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委托,代收有关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的,两三者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才报酬。物业管理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营利性组织,在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之外,也可以提供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服务项目。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委托,代其收取有关费用,便是这些服务项目之一。值得注意的二是,《条例》并没有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接受此类委托。这表:明,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决定是否接受供水飞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这些单位元桥又强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有关费用。
在实践中,有些物7业管理企业在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重在位收费时,还以手续费、管理费、劳务费等名目向业主收取每项外费用,引起业主的不满。实际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存在三个合同关系,产生三个支付费用(报酬)义务:业主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之间是供用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合同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按照第一个合同,业主应当支付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费,按照第二个合同,业主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按照第三个合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支付委托报酬。可见,就代收费用而言,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收取报酬,但向业主收取费用,没有任何依据。为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条明确规定,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其收取有关费用时,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各种名目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