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下降,业主能否要求降低物业费?

发布于 2012-03-08 09:05:00

案情:刘某是于洪区嘉麟花园业主。因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中存在一定的瑕疵,刘某欠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1139.5元。沈阳市中级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约定为业主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服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鉴于刘某实际接受了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可适当减少刘某应交物业管理费金额,对刘某予以补偿。法官评析:

物业管理企业违约行为主要表现在:对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未尽管理职责,造成物业环境恶化;未经业主同意,自己或许可他人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或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他人等等。如果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上述违约行为,法院应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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