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三个月前,我与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协议,并缴纳了为期一年的车辆停放、保管费用。谁知,仅过了一个星期,物业公司因与部分业主发生争执,遂私自撤离了包括保安、停车场管理人员在内的全部员工,并声称不再入住小区,而刚外出回来的我并不知晓。也就是在当天晚上,我停放在指定地点的价值19万余元的小车被盗,且经公安部门侦查至今也没有发现任何线索。请问:我能否要求物业公司退回所交费用并赔偿损失?读者:小单小单读者:你有权要求退回所交费用并赔偿损失。一方面,从物业服务合同上看,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你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后,物业公司即具有责成相关人员对你停放在指定地点的小车进行看护,确保你的小车不受损害的义务,但其却在没有通知你的情况下,私自撤离相关人员,使你的小车处在无人看护的状态,并最终导致你的小车被盗甚至无法追回,明显因违反自身的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而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如果物业公司不愿继续履行你们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则其必须退回你所交的、扣除一个星期以后的剩余费用,并承担已经造成的小车被盗损失。另一方面,从保管合同上看,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鉴于你已经向物业公司缴纳费用,表明你与物业之间是一种有偿的保管服务合同,这也就决定姑且不论物业公司私自撤离人员,存在明知可能造成损害却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的主观过错,就是没有过错,物业公司也必须向你赔偿损失。因为从上述法律条文可知,对于有偿的保管合同,保管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没有附加任何免责条件。这对物业公司自然也不例外。</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