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藏室被盗状告物业公司 法官调解业主获部分赔偿

发布于 2013-06-17 09:26:00

5月2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因储藏室中的电动车被盗而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此案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赔偿部分损失,业主撤诉。2011年8月3日,家住许昌市魏都区某小区的居民毛某发现自家的储藏室被撬,而放置在储藏室内的赛克牌电动车也被盗走,毛某随向警方报案。为此,毛某多次找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其赔偿价值1600元的电动车,但其要求被物业公司拒绝,为此,毛某将该其告上法庭。该院七里店法庭受理该案后,意识到该案的典型性,决定首先进行庭前调解。承办法官首先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研究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分别对双方作调解工作。承办法官首先找来毛某,向其释明物件丢失应由侵权人(盗窃人)进行赔偿,在侵权人找不到时,物业公司只有在存在过失的情况下进行赔偿。本案中原告仅仅提供了电动车相关发票及物业费票据,并未提供物业公司存在过失的证据。经过一系列的解释工作,毛某张于认识到了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理由并不充分。此后,承办法官又背靠背地做物业公司的调解工作,通过调解,让物业公司明白,虽然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业主遭盗窃的赔偿事宜,但是如果物业公司存在过失也应当进行赔偿。本案中的物业公司未在小区安装监控设施,且未对进出小区的外来人员登记,在安保方面存在一定过失,应当对业主进行适当赔偿。最后,承办法官把双方通知到法庭,再次与双方耐心地沟通交流后,物业公司当庭表态,同意对毛某进行赔偿。同时,毛某也认识到自己证据薄弱,也决定放弃部分赔偿要求,经过协商,双方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即物业公司给毛某抵了500元物业费作为赔偿。这起案件比较典型,刚开始双方矛盾较大,一方要求全部赔偿,另一方坚决不同意赔偿,主审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通过向当事人分析案情,讲解法律,做了大量的释法明理工作,最终使双方各退一步,使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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