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四、张某等劳动者与新产业公司等公司劳动争议案
本案的简要案情是,新产业公司等六家公司因筹建正华保险公司而成立筹备组,筹备组与张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后正华保险公司因故迟迟未能设立成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张某等人以新产业公司等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经仲裁及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新产业公司等公司向张某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其经济补偿金。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设立中的公司与劳动者产生争议后,谁来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会代表就以下问题进行了研讨:
(一)新公司筹备期间,本案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处理案件的法院认为是双方的劳动合同效力待定。与会代表则形成两种意见。
多数代表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一方是由六家公司即保险公司的发起人形成的合伙团体。理由是,劳动者与筹备组签订了劳动合同,本案具备劳动关系的特点,应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认定劳动关系,这是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是对原有劳动法主体理论的挑战。有代表进一步指出,我国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应该与国际接轨,即要从用工形式上界定,而不是从主体上界定,本案的处理正预示着劳动关系认定的发展方向。
少数代表认为,本案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双方的争议属于劳务纠纷而非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关不应受理。本案应当作为普通民事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理由是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主体限定为用人单位,而本案的筹备组不是用人单位,如果认定张某与六个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又无法解释劳动关系的惟一性问题。
(二)设立中公司与劳动者能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是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社会保险等关系
与会代表认为,本案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效力待定,则在案件处理上不应存在社会保险和补偿的问题。当然,如果公司设立成功,劳动关系被确认了,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应补缴、工龄应连续计算。同时,代表们还建议,将来立法应作修改,以便公司自筹建之日就可以为劳动者设立社会保障帐号。
(四)设立中公司因行政审批或出资人的原因不再设立,设立中招用的劳动者如何处理
与会代表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应向劳动者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对此,立法应当逐步完善,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