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经营最高可罚20万

发布于 2014-05-14 09:27:00

南昌新闻网讯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我省建设部门细化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其中物业管理方面,涉及小区维修基金、物业资质、公共设施管理等与百姓息息相关的内容。

新建小区未设维修基金要受罚

违反《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未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或者擅自动用维修基金的;居住小区未经综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未设立维修基金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标准

分4种处罚标准:未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损失额在1万元(包括1万元)之内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失额在2万至3万元(包括3万元)之内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失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黑物管”最高可处20万罚款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此外,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处罚标准

细化标准后处罚分为4档:未造成损失的,处5万至8万元罚款;造成损失,损失额在5万元(包括5万元)以内的,处8万至10万元罚款;损失额在5万至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内的,处10万至15万元罚款;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5万至20万元罚款。

小区未建物管用房最高罚50万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处罚标准

建设单位虽然按规定面积配置了物业管理用房,但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10万元至15万元罚款;虽配置了物业管理用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的,处15万元至30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处30万元至50万元罚款。

物管用房改用途要经业主大会同意

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处罚标准

用于非经营,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1万至2万元罚款;非经营,且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2万至5万元罚款;用于经营,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5万至6万元罚款;用于经营,且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6万至10万元罚款。

擅用物业公共部位牟利,个人可罚1万

根据《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处罚标准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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