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非住宅物业 买卖双方要交首期维修资金

发布于 2014-05-30 09:42:00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非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切实维护非住宅物业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天津市非住宅物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意见》开始实施。本市非住宅物业的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也将开始按照一定的比例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意见》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给2个以上业主的新建非住宅物业项目,应当统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但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住宅小区外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仍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非住宅物业的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分别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有关规定予以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非住宅物业项目建筑面积将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购房人按规定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代收。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应当用于非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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