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广告收益归业主 物业擅自经营最高罚20万

发布于 2014-06-05 15:25:00

备受关注的新修订的《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经过多次修改最终通过的新修条例规定,物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广告、租赁经营收入归业主所有。昨日下午,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的《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手续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加收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供水、供电、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违反规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社会各界关注的物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租赁等经营行为的情况,该条例规定此种情况应当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该条例还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重罚。对于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除要求限期改正外,还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所得收益则用于共用部位、设备及设施的维护,若有剩余则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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