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东物业管理条例 小区供热设施由供热公司建

发布于 2014-06-12 09:42:00

每年供热季节,由于小区内供热设施原因造成的供热不达标的问题层出不穷,而因为产权归属不清,供热部门与物业公司之间相互推诿责任,这一现状有望随着我省物业管理立法而改变。刚刚完成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专营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投资建设,小区居民不必为此重复“埋单”。据了解,其他省市对专营设备的管理政策是,将已建成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也有部分省市规定,政府对有管辖权的专业经营单位,从城市建设配套费中给予一定补贴,防止专业经营单位通过提高收费标准消化这部分投资。相关人士经研究认为,为从源头上解决这个社会反映强烈、争议较大的问题,我省条例有必要规定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并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落实其维修、养护责任。对此,草案修改稿规定,住宅小区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邮政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投资建设,属于专业经营单位所有。这意味着供热等专营公司将不能再以产权原因推脱责任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除按规定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含综合开发费)等给予适当补助的外,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等有关部门制定。草案修改稿还规定,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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