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日上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一法规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财务公示制度,确保业主所缴的各项物业费用到明处,落到实处。
针对当前现行的酬金制与包干制两种收费方式,明确了每种收费方式应公布的财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及上年度日常维修费的使用、结余情况。
同时,法规修订草案针对物业收费难的问题专门作了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物业服务费。业主未按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催缴,要求其限期交纳。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缴。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长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用公示等方式进行催缴。对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规草案规定,物业产权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物业买卖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有明确约定;受让人应当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后30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此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作了明确规定。
针对物业小区内的停车难问题及停车费的归属问题,法规修订草案分别对停车费的收取、停车位的划定、车辆停放的规则、人防设施停车位等问题专门作了规定。如规定“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序停放”,并且对进入小区车辆的行驶速度、鸣号、警报器以及违规停放的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为了更好规范小区车辆问题,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进入小区内车辆的管理,发现车辆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车主;劝阻不听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及时告知公安、城管部门予以处理。住宅小区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泊位的,不得设置专有停车泊位,应当向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停车泊位出卖或变相出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