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了一起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欠费纠纷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5年4月,北京市东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东屿公司)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00年9月23日,东屿公司与业主田小华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田小华居住房屋由东屿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田小华应于每年的9月23日前支付物业管理费。但田小华至今尚欠东屿公司2001年9月20日至2002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1631.70元,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740.86元。
田小华是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小区的业主。田小华辩称,她之所以不交物业费,是因为东屿公司物业管理不好,譬如小区摄像头形同虚设;楼上有人向地上倒垃圾,物业人员视而不见;物业公司不代收包裹,导致寄存包裹丢失等。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田小华与东屿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东屿公司已提供了物业管理的主要服务,田小华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田小华虽提供了相关证据,但尚不够充分,故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朝阳法院作出判决:田小华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付东屿公司物业管理费共计2372.56元。
田小华不服判决并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田小华提供了其于2005年拍摄的影像资料及照片。经质证,二中院认定影像资料及照片中反映的小区卫生环境差、未安排专职的保安人员进行封闭管理、磁卡门因损坏不能使用等问题确实存在。鉴于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东屿公司物业管理服务有瑕疵,从而判令田小华支付全部物业管理费欠款欠妥,北京市二中院对该判决予以改判:田小华给付东屿公司物业管理费共计1500元。法院同时驳回了东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