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车库遭水淹 物业管理公司需担责

发布于 2014-09-15 09:29:00

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时遭水淹受损,物业公司未尽相应管理义务被判担责。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齐某赔偿损失人民币3000元。

2011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车库有偿使用协议书》,原告取得6号地下车库使用权,用于停放私车,同时按每月50元向被告物业公司交纳服务费。2012年8月21日晚,由于南昌突发性强降雨,地下车库进水,被告物业公司通过小区内呼喊、电话、上门按门铃等方式通知各业主将停放在地下车库的车辆开出,因原告并非该小区业主,故原告未接到通知,致使原告停放在车库的小车被浸泡,至同年8月22日晚十一时左右,用水泵排干地下车库水后才将车推出。原告认为被告某房产公司在设计和建造地下车库时存在缺陷,致使进水未在短时间内排出,而被告物业公司未履行妥善管理义务,未及时通知原告将车开出,且未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排水,致车辆浸泡时间过长,导致车辆受损贬值,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水淹造成的车辆损失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取得涉案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并按月交纳了停车管理费,被告物业公司应尽相应的管理义务,因被告物业公司未根据天气预报提前采取措施,亦未在车库进水时及时通知原告,故被告物业公司存在过失,其在地下车库的管理过程中因其过失行为给原告的车辆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某房产公司设计、建造涉案地下车库存在缺陷,故原告要求被告某房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未提供车辆受浸泡后的维修票据,也未提交受浸泡贬值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万元的诉请,根据原告车辆受浸泡的事实,法院酌情支持300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所有的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法规产生联系。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之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

企业的许多重大损失源于简单的低级失误,如果能够及早发现,完全可以用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予以避免。

防范风险发生、控制风险发生后的损害后果,应建立长效风险防控机制。主要表现在:1、提高公司所有服务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危机)意识和判断力,对公共区域内哪些环境、条件会造成安全事故应当提前识别、排查。2、增强服务人员的风险防控能力,规范各项管理流程、操作技术标准,将风险消除在潜伏期;3、制定或建立配套的管理责任制度、监督制度、应急措施等,并予以严格落实和执行;4、充分利用可利用资源转移风险后果或损失。

具体到本案之中,风险防控应做到:

1、物业公司在车库的管理中,承担着公共设施的维护以及车库的管理和车辆的保管的双重责任。

2、暴雨看似来得突然,要准确预计到多长时间、多大雨量或哪个特定的时间点呈现哪种情形,的确难以预见。但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管理物业管理部门,如何防范准备,如何应急处理,却都是可以有所预见和预备的。就本案而言应该做到:

1)建立应急预案,准备应急装备,定期组织演练。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部门,对于雨季可能危及其利益是可以预见的,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和行业规范建立应急预案,准备应急装备,定期组织演练。

2)加强管理,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的管理规定,经常检查设施设备有哪些缺陷,属于维修范围的要及时维修,而对于设计建筑方面的缺陷不能够维修的,要做好应对和防控的方案、措施。针对雨季,尤其要注意检查排水沟渠是否畅通,排水设施是否正常;各种应急设备,特别是不常用设备如水泵、发电机等能否正常开动。

3)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全面防范。

1做好提示工作。各物业项目要重点关注天气预报,如有暴雨来临,应充分利用小区的公告栏、电子屏幕、消防广播、短信平台、QQ群以及各岗位队员把信息传递给业主,让大家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2加强巡查,全面防范。出现暴雨天气时,应加强值班巡查工作随时关注险情,并加派人手待命以便及时组织救援。

3及时启动应急设施及预案。出现车库进水情况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设置沙袋、挡水板等,视进水的情况启动排水泵等应急设施,关闭人防工程门。如险情仍有扩大趋势,应及时通知业主将车辆移出车库,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3、虽然风险可以提前识别,但风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物业公司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后自身受到损伤,还可以购买公众责任险来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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