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下楼梯时坠楼身亡 物业公司二审被判承担20%责任

发布于 2014-09-03 11:15:00

11岁女孩出门找朋友玩,不幸下楼梯时坠楼身亡。痛失爱女的父母将物业公司和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项赔偿费合共约56万元。27日,记者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判父母承担80%的主要责任,物业担责20%,建筑公司不担责任。

在2012年的一天中午,中山坦洲镇某小区内,11岁的小蝶拿着玩具到楼下找朋友玩,约三个小时之后,小蝶的父母接到小区保安电话,告知小蝶坠落到楼下。其父母立即将小蝶送往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蝶的父母将顺某发公司、中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诉称因为上述两家公司承建的住宅窗台过低和管理不善问题,才造成这桩不幸。据此,小蝶父母请求法院判令顺某发公司、中某物业公司连带支付小蝶父母各项赔偿费合共约56万元。

经审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作为11岁女孩的法定监护人,小蝶父母任女儿在没有人陪同的情况下外出玩耍,并放任其外出达3小时之久。据此,法院认为小蝶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负主要的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中某物业公司对小蝶的死亡承担2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向小蝶父母赔偿共计129043.67元。

一审后,小蝶的父母不服,进行上诉。其父母在上诉意见中称,小蝶事发时已经11周岁,父母不可能时刻陪同或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坚称中某物业公司与顺某发公司承担的责任应更大。

对于小蝶父母的意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蝶父母未举证证明顺某发公司建筑设计存在设计缺陷,且小蝶父母的疏忽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据此,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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